2013年1月6日 星期日

大葉大學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獎勵作業要點


大葉大學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獎勵作業要點
101118日第6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條次
訂定條文內容
說明
為鼓勵本校教、職員工積極投入優質校園文化之發展,以提升校譽,特訂定「大葉大學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訂定目的及適用對象
本要點所稱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稱業管單位)為公關事務暨校友服務處。
訂定主管單位
本要點所稱「優良榮譽事蹟」,係指本校教、職員工所創造、經營、參與、擁有之競賽、評比、頒獎、研發、設計、創新….等執行成果,暨個人特色、故事、活動..…等足以顯著提升本校正面價值形象與知名度的事蹟。

本要點所稱「媒體報導優良榮譽事蹟」,係指以本校優良榮譽事蹟為媒體報導主題(非屬廣告目的),其標題或報導內容須提及本校校名(大葉大學),且明確述及該事蹟要項,並經報紙、雜誌、電視新聞台、地方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大眾媒體報導或刊登者。

申請案件於前項媒體報導或刊登之認定有疑義時,由業管單位依據「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認定暨獎勵標準」認定之。
訂定申請資格
申請案件應於事蹟報導後一個月內提出獎勵申請。
訂定申請期限
符合本要點第四條規定,並通過審核作業程序之優良榮譽事蹟申請案件,依據「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認定暨獎勵標準」獎勵之。各類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之獎勵金範圍如下:
()國際性優良榮譽事蹟:
獎勵金總額新台幣3.5萬元至5萬元。
()全國性優良榮譽事蹟:
   獎勵金總額新台幣1.4萬元至2萬元。
()區域性優良榮譽事蹟:
   獎勵金總額新台幣7仟元至1萬元。

本項所稱之「國際性」、「全國性」,係指優良榮譽事蹟屬國際、全國範圍之成果事件。非屬此二類者,即為「區域性」。

訂定獎勵標準
本要點申請暨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申請人之優良榮譽事蹟經媒體報導後,於第四點所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填表並舉附刊登佐證資料,向業管單位提出申請。
 ()業管單位受理申請後,依審議表先行初審,並得請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資料。
 ()初審符合規定者,依本校行政程序進行複審,經審議通過者,依本要點予以敘獎。

訂定作業程序
依本要點申請之獎勵案,每人每學年之獎勵金以10萬元為限。
相關限制
為兼顧本校整體資源分配之公平性暨鼓勵教、職員工為校爭取榮譽,凡通過本要點申請審核作業程序之優良榮譽事蹟,如先前已獲本校所屬單位依相關規定予以金額獎助或補助者,仍給予獎勵,惟其金額依本要點獎勵標準的五分之ㄧ計算。
規範請領案件敘獎資源
本要點執行所需之年度預算,由業管單位以專款編列提報後,依據本校年度預算編審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預算編列提報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未盡事宜規範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訂定及修定程序



大葉大學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認定暨獎勵標準

一、本標準係依據「大葉大學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獎勵作業要點」第三條暨第五條規定訂立之。
二、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之認定標準:
凡符合下列各款情況之ㄧ者,即屬「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
()獲至少一家之國內主要報紙媒體全國版之刊登報導者。
()獲至少一家之全國性電視新聞台報導者。
()同一新聞事件,獲國內主要報紙媒體之至少兩個分版地區地方版刊登報導,有利本校跨地區宣傳者。
()新聞事件獲包含報紙、雜誌、地方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大眾媒體,合計六家以上媒體報導者。
三、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之獎勵標準:
                                                               幣別:新台幣
            事蹟類別
         獎勵金               
                 
媒體報導
類別     
國際性
優良榮譽事蹟
全國性
優良榮譽事蹟
區域性
優良榮譽事蹟
獲至少一家之國內主要報紙媒體全國版之刊登報導
5萬元
2萬元
1萬元
獲至少一家之全國性電視新聞台報導
4.5萬元
1.8萬元
9仟元
獲國內主要報紙
媒體之至少兩個
分版地區地方版
刊登報導
4萬元
1.6萬元
8仟元
包含報紙、雜誌、地方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大眾媒體,合計六家以上媒體報導
3.5萬元
1.4萬元
7仟元

四、本標準得依「大葉大學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獎勵作業要點」實際執行狀況檢討修訂之。

<註>申請表單請至"公關事務中心"之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