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葉大學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獎勵作業要點
(101年11月8日第6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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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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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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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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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本校教、職員工積極投入優質校園文化之發展,以提升校譽,特訂定「大葉大學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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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目的及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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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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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稱業管單位)為公關事務暨校友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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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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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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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優良榮譽事蹟」,係指本校教、職員工所創造、經營、參與、擁有之競賽、評比、頒獎、研發、設計、創新….等執行成果,暨個人特色、故事、活動..…等足以顯著提升本校正面價值形象與知名度的事蹟。
本要點所稱「媒體報導優良榮譽事蹟」,係指以本校優良榮譽事蹟為媒體報導主題(非屬廣告目的),其標題或報導內容須提及本校校名(大葉大學),且明確述及該事蹟要項,並經報紙、雜誌、電視新聞台、地方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大眾媒體報導或刊登者。
申請案件於前項媒體報導或刊登之認定有疑義時,由業管單位依據「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認定暨獎勵標準」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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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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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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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應於事蹟報導後一個月內提出獎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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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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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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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要點第四條規定,並通過審核作業程序之優良榮譽事蹟申請案件,依據「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認定暨獎勵標準」獎勵之。各類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之獎勵金範圍如下:
(一)國際性優良榮譽事蹟:
獎勵金總額新台幣3.5萬元至5萬元。
(二)全國性優良榮譽事蹟:
獎勵金總額新台幣1.4萬元至2萬元。
(三)區域性優良榮譽事蹟:
獎勵金總額新台幣7仟元至1萬元。
本項所稱之「國際性」、「全國性」,係指優良榮譽事蹟屬國際、全國範圍之成果事件。非屬此二類者,即為「區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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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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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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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申請暨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之優良榮譽事蹟經媒體報導後,於第四點所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填表並舉附刊登佐證資料,向業管單位提出申請。
(二)業管單位受理申請後,依審議表先行初審,並得請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資料。
(三)初審符合規定者,依本校行政程序進行複審,經審議通過者,依本要點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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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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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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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要點申請之獎勵案,每人每學年之獎勵金以1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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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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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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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本校整體資源分配之公平性暨鼓勵教、職員工為校爭取榮譽,凡通過本要點申請審核作業程序之優良榮譽事蹟,如先前已獲本校所屬單位依相關規定予以金額獎助或補助者,仍給予獎勵,惟其金額依本要點獎勵標準的五分之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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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請領案件敘獎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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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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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執行所需之年度預算,由業管單位以專款編列提報後,依據本校年度預算編審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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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編列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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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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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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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事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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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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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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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及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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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葉大學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認定暨獎勵標準
一、本標準係依據「大葉大學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獎勵作業要點」第三條暨第五條規定訂立之。
二、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之認定標準:
凡符合下列各款情況之ㄧ者,即屬「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
(一)獲至少一家之國內主要報紙媒體全國版之刊登報導者。
(二)獲至少一家之全國性電視新聞台報導者。
(三)同一新聞事件,獲國內主要報紙媒體之至少兩個分版地區地方版刊登報導,有利本校跨地區宣傳者。
(四)新聞事件獲包含報紙、雜誌、地方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大眾媒體,合計六家以上媒體報導者。
三、優良榮譽事蹟媒體報導之獎勵標準:
幣別:新台幣
事蹟類別
獎勵金
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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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性
優良榮譽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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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
優良榮譽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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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
優良榮譽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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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至少一家之國內主要報紙媒體全國版之刊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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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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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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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至少一家之全國性電視新聞台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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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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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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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國內主要報紙
媒體之至少兩個
分版地區地方版
刊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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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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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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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報紙、雜誌、地方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大眾媒體,合計六家以上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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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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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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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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